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地税发[2007]47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地税发[2007]4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2007年4月3日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税政一科)。
附件: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保障和促进我市物流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车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结合赣州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
第三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有相对稳定的货源,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要求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对新办企业在申请自开票纳税人之前,先试运营三个月,试运营期间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若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按规定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货款。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真正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财务健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反映和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 自开票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具体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运输收入全部纳入本企业进行财务核算;运费收入款项必须及时解缴到自开票资格认定时申报的银行帐户,货运款项以现金解缴入帐必须附有银行现金解缴存单。
(二)运输收入凭证必须附有规范的承运货物合同、协议、运单等证明资料,证明材料中须注明车、船号、货运起止地址,企业入帐的运费收入必须有相应的货运业务成本费用并相配比。
(三)按单车、单船建立运输收入、支出明细帐及辅助台帐,准确核算单车、单船全年的开票业务量及运输费用开支。(特殊情况经县(市、区)局审批的除外)
(四)企业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实行包干或按吨位、公里数、运输量实行费用承包的,必须提供企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合法结算凭证。
(五)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五条 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对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非货物运输劳务、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纳税人需按货运业务的批(次)开具货运发票,同一付款单位的多笔业务可合并开具一张运费发票,一批货运业务可实行单车(船)开票。
第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的确认:
(一)自备交通工具必须拥有车管部门、海事部门核发的属于该单位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且必须具有购车(船)正式发票,并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合伙人和股份制企业并入自备运输工具,应提供相关企业合并、改制前车辆所有权相关证明或购车原始凭证,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三)通过融资租赁拥有的自备运输工具应由提供融资租赁单位出具的相关车辆原始凭证,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四)自开票纳税人新增车辆需在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第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发票开具实行金额预警管理制度。
我市范围内自开票纳税人未调整行驶证吨位的,每吨(行驶证核定吨位)每月开具发票金额最多不得超过25000元;调整后的行驶证吨位,每月开具发票金额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的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批准后可开具。
第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自开票纳税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事前要严格作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核把关工作,事中每月要切实做好自开票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工作并做好巡查巡管记录,事后有检查和监督,县(市、区)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前将所辖自开票纳税人情况(车辆变动情况、缴税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和票票比对情况)汇总报市局(税政一科),并对本季度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行情况作出客观评判。对企业不能及时回笼资金,出现季度末应收款项合计占收入总额20%以上及其他异常情况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查了解,形成调查报告上报税政股并报县(市、区)领导,及时予以处理,防止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营三个月后,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道路(内河)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相关的财务报表及纳税人内部管理制度;
10、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初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
县(市、区)地税局审查后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并以正式行文,连同附送资料及调查报告和说明一并上报市地税局。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资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其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自备车辆认定所附购车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市地税局收到县(市、区)地税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由相关科室联合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市自开票纳税人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四)申报与认定程序方面要求:
1、坚持由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办法,各级各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必须签注明确的报批意见,并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核实人员的名字,并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性。
2、材料审核过程中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或要求补正,下一级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审批。
3、县(市、区)局材料审批坚持地税人员逐级传递,不得通过纳税人从中传递报批。
第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管理:
(一)申请
凡已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年审规定的时间(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的要求,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持有关批件及以下有关证件、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年度财务报表;
6、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年审内容:
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年审的程序
1、主管地税局接到自开票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批机关。
经审核合格的,经办人和分局领导应分别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市)局领导审批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地税局。
经审核不合格进行以下处理: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机关人员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地税局。
2、市地税局相关科室收到县(市、区)地税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合格的,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后报“市自开票纳税人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合格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经审核不合格的,及时逐级通知下级地方税务局作以下处理: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将上述相关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市、区)局,县(市、区)局通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取消纳税人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3、市地税局按规定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情况报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取消: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定,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货物运输业发票。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再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真实、正确、全面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违反规定,虚开或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三)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四)不能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六)不能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或有欠税行为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九)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依据《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分别追究分局管理人员、分局领导、税政股经办人员、股长和县局领导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地上报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的;
(二)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的情况审核不严,错误确认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运输工具的;
(三)疏于管理,工作不实,对自开票纳税人超预警值开票二个月以上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纠正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马虎应付,有明显不合格但未要求其整改或取消其资格的。
(五)税务干部与纳税人相互勾结,有意违反有关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