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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是否可以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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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5 19: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是否可以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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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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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5 19: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宋体][size=16px] 根据[url=][b][url=][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url][/b][/url](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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