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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洪地税发[2007]176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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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洪地税发[2007]176号
文件名: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洪地税发[2007]176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7]176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7]17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31日
  各县、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城办理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同城办税服务新模式,根据税收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南昌市城区(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税务登记适用对象 城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税务登记业务种类 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不含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一)设立税务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等相关表格。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4)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中心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各类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属本辖区内纳税人,即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非本辖区纳税人,受理岗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纳税人凭《通知单》到主管区局缴费、领证。
  (2)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先予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待核查后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办税服务厅或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3)地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中心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所提供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
  (1)证件、资料齐全,且登记表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内容变更录入并提交,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属本辖区内纳税人,即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非本辖区纳税人,受理岗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纳税人凭《通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缴费、领证。
  (2)证件、资料不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补正或重填。
  第六条 信息传递
  办税服务厅或中心受理岗受理、初审后,即时将登记信息录入省局管理信息系统后,提交征管股长,征管股长即时审核完毕。
  1、对本辖区内纳税人,按系统的工作流程进行信息传递,完成设立税务登记。
  2、对非本辖区纳税人,受理区局征管股长在一日内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退回意见栏”中指定主管区局,退回受理岗;受理岗即时按“退回意见栏”中的指令,将已录入登记信息提交给主管区局征管股长(岗)。再按系统流程进行信息传递,完成设立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传递,按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流程进行。
  4、登记类纸质资料传递按照《南昌市地税系统城区同城办税征管资料文书传递制度》[洪地税发(2007)150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本费收取
  1、同地办理税务登记,办税服务厅或中心受理岗在发放《税务登记表》时,按标准收取登记证工本费。
  2、异地办理税务登记,办税服务厅或中心受理岗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按标准收取登记证工本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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