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1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实施了一批项目 ,为增强经济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县区之间滥用财政返还、财政奖励等手段相互招引本市范围内企业的现象。这既不符合招商引资的要求,又没有真正增加财税收入,更扰乱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7〕9号)精神,现就规范全市税收征管秩序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不得采取任何不规范的方式进行县区间企业招引。凡利用财政返还、奖励或部门设立的发展基金奖励等各种方式在本市县区间招引企业、使企业发生注册转移行为的县区,将承担企业上年度在原注册地产生的税收及财力基数。税收基数由市税务部门核实,税收任务调整和基数内财力的划转由市财政负责。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注销企业和新注册登记企业的审查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注销企业的税收清算,税务部门未进行清算的,工商部门不得进行注销登记,防止企业利用转移注册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新办和注销登记的信息沟通工作,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对企业的注册、注销、税收的征管等进行有效监管。
三、规范执行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制度。各县区不得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任何与税法相违背的优惠性政策,已出台的要进行清理。县区财政对本辖区内的流通性和建安企业,不得按照企业年缴纳税收的比例进行奖励,或以发展基金的形式进行奖励,实行年度一次性表彰奖励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税务、财政、审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财税政策和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税源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引税、买(卖)税行为。对违反有关法规进行引税、买(卖)税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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