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22
  • Tax100会员 32555
查看: 596|回复: 0

江西省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地税函[2007]105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2: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抚地税函[2007]105号
文件名: 江西省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地税函[2007]105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抚地税函[2007]105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抚地税函[2007]10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24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管理,堵塞税收的流失,根据基层对《外管证》管理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外管证》管理几个问题进行明确:
  一、外来经营者在我市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凡不符合赣地税函[2005]268号文第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收在经营地缴纳;如纳税人认为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予调查核实后报市局征管科批准,其企业所得税方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外管证》,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收在经营地缴纳。
  三、申请从事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须为账册健全、能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予以办理,并在为其开具《外管证》时对项目经理附征1%的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局和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严格《外管证》的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完善《外管证》的缴销手续。市局将对《外管证》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严格执行政策而造成税收流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