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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地税发[2007]81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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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九地税发[2007]81号
文件名: 江西省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地税发[2007]81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九地税发[2007]81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九地税发[2007]8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8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津贴、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实行“阳光工资”后部分单位个人津贴、补贴收入一时难以全部到位,应发个人工资及津贴、补贴收入与实发数存在差异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据实征收、依法减免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源泉控管,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工作,现就进一步改进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规定及《九江市地税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市本级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九地税发[2002]54号)要求,凡是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个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仍继续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在核批每月工资基金时据实代扣代缴。
  二、从2007年9月份起,各行政事业单位每月在向市人事局办理工资基金增减核批手续的同时,将上一月发放给个人实际到位的工资、津贴、补贴收入如实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各单位每月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见附件二),对凡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汇总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一),统一报市人事局人才规划科,由人事局审核后据实代扣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
  四、具体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为:月实发工资及津贴、补贴收入合计减去国家规定可以扣除的津贴、补贴收入(如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具体见附件二〉),再扣除1600元,即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见附件二)
  五、要求各单位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如实办理申报,地税机关每年年终将对各单位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清算,如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追缴并处罚。
  六、请各单位对今年7、8两个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实,如有多扣缴的请按附件一的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多扣缴金额,于8月底前统一交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据实退还。
  附件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略)
  附件二: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摘要)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适用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5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500-1600=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900×10%-25=65元。
  三、优惠政策: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独生子女补贴。
  5、托儿补助费。
  6、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7、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文有关规定及未尽事宜由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572233。联系人: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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