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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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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政府
文件编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文件名: 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7-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全文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分别确定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七条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四、第八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三条。
  此外,对本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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