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婺源县建筑公司太白分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饶地税发[2007]76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婺源县建筑公司太白分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饶地税发[2007]7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16日
婺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婺源县建筑公司太白分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婺地税字[2007]1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婺源县建筑公司太白分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德兴铜矿的委托,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其安排劳动力的行为属于劳务派遣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婺源县建筑公司太白分公司应以从用工单位德兴铜矿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劳务派遣时,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作为界定劳务派遣行为及其纳税地点的依据,《婺源县建筑公司太白分公司税收征管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