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092
  • Tax100会员 32554
查看: 576|回复: 0

赣州市政府 赣市府发[2007]3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有色产业发展利益分配机制的意见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2: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赣州市政府
文件编号: 赣市府发[2007]39号
文件名: 赣州市政府 赣市府发[2007]3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有色产业发展利益分配机制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7-1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赣州市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有色产业发展利益分配机制的意见
赣市府发[2007]3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有色产业发展利益分配机制的意见
  赣市府发[2007]3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稀土、氟化工产业升级和集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的新的资源配置格局,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保护县(市、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资源加工所在地与资源供给地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现对异地提供稀土矿、萤石矿原矿加工所产生的税收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市政府主导的跨县(市、区)提供原矿加工的,按稀土分离环节、萤石氢氟酸生产环节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返还给资源供给地。
  二、税收返还实行全市统一核算。具体由市国税局在每年10月向市经贸委提供全市有关县(市、区)稀土分离环节、萤石氢氟酸生产环节的单位增值税地方所得情况,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并计算出全市的单位平均值后,报市政府审批。全市统一返还单位税收金额一年一定,每年11月份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发县(市、区)。
  三、税收分配的结算。每年度终了后的次年一月上旬,由资源县(市、区)向市矿管局报送提供原矿清单(见附表),市矿管局会同市稀土矿业公司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和矿管局向各有关生产加工县(市、区)下文公布核实后的外供原矿清单及应返还税收金额,原矿生产加工县(市、区)应在一个月内直接将应返还税款汇至有关资源供给县(市、区),资源供给县(市、区)将税款到账相关证明于次月向市财政局反馈,结算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四、对原矿生产加工县(市、区)税款不及时或不足额返还资源供给县的,将由市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包括调减其下一年计划内原矿供给配额、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等,确保此项措施执行到位。
  五、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