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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8〕3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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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8〕30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8〕3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3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30号
  全文有效
  2008-02-1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由设区市国税局办理。
  二、《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由设区市国税局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填写,并经负责所得税管理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签章。
  三、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比照其它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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