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8]15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8]1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高新区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函[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市2007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实际完成3231万元,比上年增长19.9%,虽略多于营业税总收入的增幅且比2006年的增幅有很大的提高,但相对于全省2007年交通运输业税收高速增长的形势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反差。2007年全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同比增长达42.5%,其中公路货运营业税的增幅更达到50.3%,分设区市看,我市的增幅仅位列全省第9位,分县(市、区)看,全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超千万元的25个单位中我市没有一个。这充分说明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收入形势仍很严峻,应引起全市地税系统特别是地税部门各级领导和直接从事车辆税收征管的一线干部的高度重视,从而增强做好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对照要求,认真查找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收入偏低,虽然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到位的地方应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包括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不够,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征管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手段软弱,纳税服务尚有差距,地税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快速增长。我们要认真对照总局和省、市局在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货运业税收方面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中提出的要求,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迅速扭转被动局面。
三、狠抓工作落实,开创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新局面。各地要继续抓好在峡江召开的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现场会精神的落实,按照总局货运税收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等有关规定和省局通知中提出的具体要求,一项一项抓好工作落实。这里特别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抓好车辆征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包括及时准确掌握车辆登记信息及其变化,按纳税人或车辆建全台帐并做好台帐的登记及核对工作,做好代开票纳税人核定定额税款与开具货运发票征收税款的结算等;二是抓好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的日常征管和监督工作。凡经市局审核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县(市、区)局和相关分局及办税服务厅要加强日常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具货运发票、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不按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的行为,要及时提醒企业改正,对整改不到位的应报市局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三是抓好纳税服务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积极扶持具备一定规模、企业内部管理较为规范的货运企业申请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以提高这些货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要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方便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增加开票征收的税收收入。总之,我们要在全市地税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力争2008年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收入有一个更快的增长,努力开创全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新局面。
江西省地方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现就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方案”
各地务必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出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继续做好四个到位:一是领导到位。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尤其是主管领导,要加强对贯彻国家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明确部门分工及其相应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二是学习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地税干部认真学习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确保对政策准确把握;三是培训到位。要以总局出台的货运税收政策以及省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文件为主要内容,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四是协调到位。在地税机关内部,要建立各部门间的协调通报制度;在外部,要与国税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和合作,根据运费抵扣增值税管理的要求,明确双方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保证该项工作的高效运转。
二、严格职守,诚信服务,规范纳税管理和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始终牢记“依法治税”的方针,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规范纳税管理和服务行为。既要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纳税人服务,又要严格执行国家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不盲从于非正常行为。特别是一些重点运输县(市)的地税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引导,研究制定易控管、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以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正常执行。
三、落实政策,健全制度,强化绩效管理考核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一并纳入全年绩效管理考核。着重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全面规范车船登记信息管理。切实加强税务登记信息管理,所有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对其拥有的营运车辆信息应随企业登记信息一同进入地方税务征管信息系统。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车船一律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车船籍登记信息台账,并对车辆动态变化信息及时予以更新。要加强辖区内与车辆登记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信息传递,全面掌握营运车辆拥有和动态变化情况。
各地应按如下统一规范分别对自开票和代开票两类纳税人车辆信息建立分户台账资料:
1.自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审批所列各项资料;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航运、海事管理部门)的车(船)籍信息登记表(行驶证或车辆注册登记证);
(3)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按月申报时一并向主管部门上报变化情况)。
2.代开票纳税人。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航运、海事管理部门)的车(船)籍信息登记表;
(2)道路(内河)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件;
(3)车辆行驶证件;
(4)车辆购置发票(属于融资租赁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费支付凭证);
(5)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按月申报时一并向主管部门上报变化情况);
(二)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认真开展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对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审核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的运输能力,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强化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管理。要严格执行预警金额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对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切实防止出现未提供运输劳务而代开货运发票和超过其实际运输能力代开发票的现象,同时要加大对虚开货运发票的处罚力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代开票纳税人是否具备运输工具等情况进行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管理,对超过其实际运输能力且连续超规定预警金额开具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对其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对仍不主动纠正的,应提取审批机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要认真执行“先税后票”原则。关于开票运输合同的提供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可区别对待,在提供不了专门运输合同的前提下,发货单、提货单、运费结算单也可作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依据。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开具发票收入资金回笼管理,无论自开票或代开票纳税人,其营运收入均要与现金流量相匹配,运输收入均要按规定纳入企业统一核算。
(四)切实落实年审制度。对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要结合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对其自备运输工具、年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五)强化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对自开票纳税人要严格由纳税人自行主动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在办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税控盘等规定资料,银行对账单应随同纳税申报一并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进行审核。审核时要首先读取其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与其营业税申报表填报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即“票表比对”。对“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并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票表比对”不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