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明珠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吉市地税字[2008]25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明珠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吉市地税字[2008]2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1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江西明珠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税前扣除呆坏帐损失的请示》(吉市地税直字[2007]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同意江西明珠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江西天高铁合金有限公司破产而导致的应收账款356261.05元无法收回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