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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饶地税函[2008]50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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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饶地税函[2008]50号
文件名: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饶地税函[2008]50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饶地税函[2008]50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饶地税函[2008]5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4日
  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是否征资源税的请示》(广地税发[200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74号)规定,对制砖用页岩(主要成分为粘土)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粘土”税目征收资源税,单位适用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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