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意见
(省国税局)
2008年1月12日以来,我省出现持续低温雨雪和冰冻天气,持续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强度之大、灾害之严重,为我省历史罕见。为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努力夺取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全面胜利,依据现行税收政策,结合灾后恢复生产实际,特制定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在2008年上半年,免收新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对因灾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县(市、区)国税局核实批准,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对因灾情影响,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四、对受灾情影响而导致税负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其2008年上半年纳税情况不列为纳税评估和稽查对象。
五、凡因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扣除而形成的亏损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对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扣除审批工作,实行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在2008年第三季度直接报有权国税机关审批。
六、企业在2008年1月12日至2月底,因抗灾救灾购进的材料和小型发电设备,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灾区政府的捐赠支出,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八、受灾地区农业生产者对受灾竹、木采伐后,进行简单挑选、整理再销售的初加工竹木产品,在2008年度免征增值税。
九、省内生产加工企业购进经初加工后的竹木产品,在2008年度视同收购免税农产品,准予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和取得的普通发票准予按照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抵扣税额。
十、2008年1月12日至2月底,受灾地区企业购进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灾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转出处理,未抵扣的准予抵扣。
十一、供电公司和电力企业,2008年1月12日至2月底购进的抗灾救灾货物,准予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除供电公司和电力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在2008年1月12日至2月底因抗灾救灾购进的材料和小型发电设备,准予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十三、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最后认证期限在2008年1月份,但因受灾害天气影响而无法按期认证的专用发票,在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以延长至3月份征期内申报抵扣。
十四、对受灾地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定其2008年上半年销售收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调减。
十五、对受灾企业在2008年1月12日至2月底购进的抗灾救灾物资及应税劳务,未及时取得规定的抵扣凭证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属实后,事后取得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
十六、对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中,因业务需要发票用量增加的,经批准,适当放宽用票控制限量。
十七、对受灾企业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十八、在灾后恢复生产期间,各级国税机关要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适当延长服务时间,增加服务窗口,为夺取抗灾救灾恢复生产全面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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