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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 解读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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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96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82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8]828号 解读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解读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给予进一步的明确。

  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文件规定,不视同销售的条件是:1、财产没转移至境外;2、资产所有权在境内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

  但如果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则视同销售。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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