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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赣地税发〔2008〕102号 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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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2: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地税发〔2008〕102号
文件名: 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赣地税发〔2008〕102号 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102号


  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102号
  全文有效
  2008-07-09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局下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对该通知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理解不一,现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3%;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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