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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居民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各类税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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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98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对非居民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各类税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文日期: 2008-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对非居民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各类税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些所得大部分没有成本费用,所以,在税率上规定了20%的低税率,同时又规定了10%优惠税率。因为计算应纳税额时采用所得直接乘以税率,所以,习惯上成为“预提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计算预提所得税时费用扣除做了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按所得类型,依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财税[2008]130号再一次重申了在我国境内不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时,不得随意扣除相关税费,对比以往的规定,预提所得税计算方法有了重大变化。

  一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营业税金不再允许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了外国企业取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征收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缴纳的营业税等费用。如,财税字[1998]0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1996】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规定与财税[2008]130号规定截然不同。
  
  现行政策除了不允许扣除外,还要关注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但不能扣除相关税费,还要考虑相应的与收入有关随之收取的价外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还应包括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利相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是转让财产所得的计算发生变化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外国企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的正确凭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估定其财产的原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财产转让过程中,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可能产生各类税收和费用项目。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就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向政府补缴的各类费用和补偿金等,这些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都不能成为预提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不能用居民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标准来处理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计算,尤其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准确计算应扣缴的预提税。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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