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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洪地税发[2008]316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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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洪地税发[2008]316号
文件名: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洪地税发[2008]316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通知
洪地税发[2008]316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通知
  洪地税发[2008]31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4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减少建筑业所得税流失,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建筑业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其中核定征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
  查账征收是指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实行由纳税人按月(季)自行申报、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或营业税计税收入总额的一定比率(即征收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报市局备案,实行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2、经营核算工作程序规范、科学、合理,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的;
  3、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
  4、能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
  1、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只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未将开具发票金额计入营业收入;
  2、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计工程收入,但工程成本无真实合法凭证。
  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本通知所称经营核算工作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具体是指:
  1、从单位施工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收回全部决算工程款止,能够实行全程监控;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质量控制、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计划等资料完整;
  3、年度终了,能够准确提供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竣工决算等情况;
  4、单个工程项目的成本必须单独核算,并在账簿上单独反映;
  5、建立材料、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各县、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重新认定。
  二、关于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
  我市地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如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的,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律按2.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查账征收的,一律实行定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预征率为2.5%,计税依据为营业税计税收入。
  三、关于纳税地点
  我市主城区范围(指除四县、湾里区、英雄、桑海开发区外的区域,下同)的建筑业纳税人在主城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其所得税纳税地点为其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建筑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在为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必须根据 “同城办税”的要求,按前款规定,以建筑业纳税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的主管地税管理码开票征收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同时征收。
  其他跨县、区经营情况的建筑业纳税人,其所得税纳税地点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确定。
  四、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
  南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到主城区以外的县(区)施工;四县和湾里区、英雄、桑海开发区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到本县区以外的县(区)施工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的所得税管理。
  五、关于外来施工纳税人管理
  外埠建筑业纳税人来本县、区施工的,凡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建筑施工合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且能陆续提供向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账簿、财务报表、申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其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对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建筑施工合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或不能提供向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账簿、财务报表、申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的外埠建筑业纳税人,一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按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在开具发票时按2.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查账征收企业预征所得税后汇算清缴的处理办法
  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实行预征所得税后待工程结束或年终时,由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就地纳税,对预缴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七、不具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且不能提供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向我市主管地税部门申报预缴所得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对建筑安装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开具建安发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5%;开具建安发票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如遇政策变化,按上级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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