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处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地税发[2008]126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处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地税发[2008]12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2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处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处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地税系统办税效率,规范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处理,促进地税人员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根据《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江西省征管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江西省征管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导致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未能按时处理,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和地税服务形象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业务流,是指已纳入江西省征管业务系统管理,应当在征管业务系统内逐级、逐岗位受理、流转、审批、处理的涉税业务事项。
已纳入征管业务系统管理的业务流主要包括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认定管理、核定管理、鉴定管理、待批文书等类型。
四、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业务流未及时进行处理,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理。
五、对地税部门责任追究形式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地税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形式为:行政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经济惩戒(扣发个人绩效考核奖金)、行政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地税部门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各类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处理时限要求:
登记管理类业务流,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外来报验登记、单项工程登记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除停复业登记业务流3个工作日完成外,其他业务流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票管理类业务流,主要包括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认定、停供复供收缴发还申请、发票解锁申请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除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10个工作日完成外,其他业务流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定管理类业务流,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证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货物运输认定年审、简并征期认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工业园区企业认定及取消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业务流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其他业务流3个工作日完成;
鉴定管理类业务流,主要包括应纳税种鉴定、申报征收方式鉴定及变更,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定管理类业务流,主要包括企业应纳税收入额核定及调整、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收入额核定及变更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待批文书类业务流,包括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减免税申请审批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类业务流,按照省局征管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以上各类业务流处理时限是指在设区市局处理权限范围内,业务流从发起到结束或上传设区市局以上机构处理的总体时间要求。各业务流涉及多个岗位,具体各岗位处理时限要求见附件。
七、市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处理信息的统计、汇总、通报。次月10日前产生上月业务流处理信息,并分县(市、区)局将未按期结束业务流通报各地。
八、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责任追究实行市局、县(市、区)局两级追究制。
市局追究市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局责任,并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县(市、区)局追究基层分局(所)、县(市、区)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市局直属单位视同县(市、区)局。
各级法规、监察部门根据情节、权限具体对地税部门(包括县级局、基层分局(所)、机关内设科室)和地税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局可直接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九、地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整改:
(一)当月未按期结束业务流两条(含)以上五条以内的;
(二)连续三个月有一条未按期结束业务流的。
十、地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当月未按期结束业务流五条(含)以上八条以内的;
(二)同一逾期业务流市局连续两个月通报的。
十一、地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与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与相应的经济惩戒:
(一)当月未按期结束业务流八条(含)以上的;
(二)同一逾期业务流市局连续三个月通报的;
(三)全年累计未按期结束业务流十条(含)以上的。
十二、地税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未按期结束业务流,不及时整改,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地税部门行风建设,被纳税人举报经查实的,应当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三、地税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
(一)当月未按期结束业务流五条(含)以上八条以内的;
(二)连续六个月有五条以内未按期结束业务流。
十四、地税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与通报批评:
(一)当月未按期结束业务流八条(含)以上的;
(二)被市局通报未按期结束业务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五、地税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一)本部门有人员因未按期结束业务流被给与相应行政处分的;
(二)本部门当年累计未按期结束业务流达六十条(含)以上的。
十六、各地应根据市局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具体标准,严格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十七、本办法由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征管业务系统业务流处理时限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