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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余地税发[2008]161号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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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余地税发[2008]161号
文件名: 江西省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余地税发[2008]161号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则
发文日期: 2008-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则
余地税发[2008]161号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则
  余地税发[2008]16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15日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地税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规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发票管理基本原则
  (一)印制管理原则。发票必须在省局定点企业印制,且必须进入省局发票软件管理。
  (二)正式人员原则。全市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员应是正式税务人员,且应相对固定。
  (三)发票供应原则。市局直供市局办税厅和县区局,县区局分供各基层办税厅。
  二、发票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级发票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发票管理工作措施。
  (二)指导全局发票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发票管理情况、检查指导发票业务工作。
  (三)准确提出发票印制申请。细心编制发票用量计划表,准确提出发票印制申请,确保发票印制适量。
  (四)及时足量申请领购发票。时刻掌握发票库存情况,及时申请领购发票,做到发票库存足、品种全、不脱票。
  (五)加强发票仓库保管。建立健全发票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台账,做到“三专”、“五防”和“账、机、票”相符。
  (六)认真组织发票发售。严格发票发售手续,做到非供应对象不发,非发票管理员不发,无领购审批单不发。
  (七)严密进行发票缴销。对过期作废发票要及时收缴,对作废发票和超五年保管期的发票存根联要集中销毁。
  (八)适时组织发票检查。对内检查发票的管理和代开情况,对外检查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严厉查处制造、销售、使用假发票和违规使用发票行为。
  (九)宣传发票法规,受理发票咨询,接受发票举报,开展发票真伪鉴定和发票协查工作。
  (十)大力开展业务创新,简并发票种类,推行有奖发票,推广税控装置,加快发票管理信息化进程。
  三、征管查部门相关工作职责
  (一)征收部门负责发票的发售、代开和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
  (二)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负责发票的审核,并定期比对纳税申报资料;负责纳税人发票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稽查部门负责假发票和发票涉税案件的受理、查处、移送工作(一般的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由县区局和基层分局查处)。
  (四)发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级发票管理工作,负责内外发票检查督导工作。
  四、发票管理岗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发票管理法规和制度。
  (二)把好发票发售关。定额发票出售坚持“先开税票、后售发票”原则;填开式发票出售坚持“验旧换新、限量领购、限期使用”原则;同时督促购票人在新购发票上当场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把好发票开具关。代开发票应手续齐全,坚持“先开税票、后开发票”原则,且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在税票存根联上注明发票号码。
  (四)加强发票安全保管。妥善保管各种发票,不得丢失、损毁发票。
  (五)做好发票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发票台账,做到帐机相符、帐票相符。
  (六)严格进行发票审核。发现有违规开具发票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发票主管部门处理。
  (七)注重发票缴销工作。提醒用票人及时上缴报废发票和到期的发票存根联,并清理登记上报。
  (八)宣传发票法规,接受发票业务咨询。
  五、发票管理规定
  (一)发票计划管理。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编制下季度《发票计划用量表》,为确保报表质量,市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报表汇编。
  (二)发票印制管理。省印发票按《发票计划用量表》由省局批准印制;市印发票按《发票计划用量表》由市局批准印制;头衔发票由纳税人提前90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印计划,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局批准印制。
  (三)发票领购管理。领购发票应提交《发票领发表》按季一次性领购,本期领购发票总量力求等于本期发票申请计划用量;发票工本费收取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并使用省局工本费专用发票。
  (四)发票缴销规定。用票人应将报废发票(含过期、旧版、次品、霉变等)和满五年期的发票存根联及时上缴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清理登记造册,报市局审批后到指定场所集中销毁。
  (五)发票仓库管理。坚持发票管理三专(专人、专库、专柜)和仓库安全五防(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鼠),建立健全各种发票台账,做到账、机、票相符,并按月盘点库存发票。
  (六)代开发票管理。代开发票对象:一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户,二是不符合领购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三是使用限额发票人需开超限额发票者,四是外省(市、县)持有《外出经管证》在本地的经营者。代开发票种类: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运业统一发票,江西省地税局代开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应提供材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凭证、合同协议证明等。代开发票审批:市、县、区办税厅由主任审批,基层办税厅由分局长审批。代开货运业发票每载重吨位月开票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有专用发票的固定纳税户不能使用省局代开统一发票。
  (七)有奖发票管理。设奖范围:江西省新余市定额发票和江西省新余市服务业发票。所设奖项:刮奖式设一等奖5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四等奖20元,五等奖10元。摇奖式设每年一等奖12个,每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36个,每个奖金5万元;三等奖72个,每个奖金2万元。兑奖办法:刮奖式在消费点或地税办税厅兑奖,摇奖式由消费者自行录入,省局会定期组织摇奖并在媒体公告中奖结果。
  (八)发票检查规定。内部检查:市局下查每年二次,县区局下查每季一次,发票管理员自查每月一次。外部检查:按上级要求和本地实情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加强日常抽查。
  (九)发票咨询规定。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有问必答,态度热情。
  (十)发票协查规定。收到协查函后认真登记传递,及时组织协查及复函。
  (十一)发票真伪鉴定。普通发票鉴定由受理税务机关负责,有困难时,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十二)发票举报规定。按照以发票部门受理转交管理部门查处为主,以发票、管理、稽查部门直接受理查处为辅,两种方式并行的工作模式,坚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视贡献大小,按省局规定奖励举报人的工作思路,开展发票举报查处工作。执行处罚时一律开具《江西省罚没现金收据》。
  六、发票使用规定
  (一)用票人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购买发票应将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不含定额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当场在新购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式发票使用期为三个月,到期未使用完的发票应上缴税务机关作废。
  (三)发票开具应依序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金额相符,对填开错误的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各联完整保存。
  (四)应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和填开发票,不得出售、转让、代开、拒开、加价开具和擅自销毁发票。发生发票丢失要立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五)用票人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不得自行处理。
  (六)用票人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服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
  七、处罚规定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暂停发售发票。
  (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规则由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程》(余地税发[2003]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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