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饶地税发[2008]71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饶地税发[2008]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据企业反映和我们的调查了解,发现建筑安装企业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资金较为紧张,利润下降,按原规定附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
为扶持和促进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贯彻合理负担原则,经研究决定,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2.5%,县城区及郊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2.5%,市城区及郊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3.75%。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征管一线人员,并告知相关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的预征率申报缴纳。
二、对于财务不健全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年终按《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饶地税函[2008]91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管理部门应督促建安、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按季或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