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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饶地税发[2008]71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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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饶地税发[2008]71号
文件名: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饶地税发[2008]71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饶地税发[2008]71号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饶地税发[2008]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据企业反映和我们的调查了解,发现建筑安装企业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资金较为紧张,利润下降,按原规定附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
  为扶持和促进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贯彻合理负担原则,经研究决定,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2.5%,县城区及郊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2.5%,市城区及郊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3.75%。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征管一线人员,并告知相关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的预征率申报缴纳。
  二、对于财务不健全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年终按《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饶地税函[2008]91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管理部门应督促建安、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按季或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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