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2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21号
全文有效
2009-01-2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复核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应严格按《办法》要求的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设区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信息,提高《税务证明》出具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