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70
  • Tax100会员 32548
查看: 699|回复: 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9〕2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2: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9〕21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9〕2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2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21号
  全文有效
  2009-01-2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复核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应严格按《办法》要求的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设区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信息,提高《税务证明》出具质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