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香港产业园” 建设19条措施》的通知
赣市地税发[2009]10号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香港产业园” 建设19条措施》的通知
赣市地税发[2009]1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2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服务“香港产业园”为龙头的产业转移承接走廊建设,经研究,特制定服务“香港产业园”建设19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香港产业园” 建设19条措施
1、支持园区开发建设。在园区建设中对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园区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园区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园区内公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促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园区从事机场、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企业,取得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园区投资。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园区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对该项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支持企业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园区企业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支持企业筹资融资。对经国家经贸委核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赣州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其对园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支持企业引进外籍人才。对在园区企业从事劳务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在2000元/月的基础上再加扣2800元/月(共计4800元/月);依法对外籍人员取得的有关生活费用收入、出差补贴收入和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从园区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N股、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支持企业培训员工。对园区内企业为培训人才举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为园区企业提供的教育劳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9、支持企业扩大宣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鼓励企业开发和引进技术。对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园区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利用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园区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企业向园区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11、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房产。以园区当地最低等级标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12、引导企业服务“三农”。对园区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3、鼓励企业设备更新。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4、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对园区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5、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对园区内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实行“零收费”。对园区内纳税人暂免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园区中的“三资”企业及“三资”企业外方职员免征防洪保安资金。
16、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园区内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扶持园区第三产业发展。园区内个体经营者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园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为园区居民提供的养育服务,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
18、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公益事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9、成立办事机构,协调税收服务。成立由市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税政、征管、发票等相关业务科室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香港产业园”项目建设服务领导小组,全面协调香港产业园建设的税收管理,切实履行纳税服务各项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