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开放型经济20条措施》的通知
赣市地税发[2009]29号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开放型经济20条措施》的通知
赣市地税发[2009]2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精神,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经市局研究,特制定服务开放型经济建设20条措施。现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开放型经济2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开放型经济20条措施
1、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该项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也不征收营业税。
2、在全市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
3、对经国家经贸委核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赣州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4、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5、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养育服务,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外国企业向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7、支持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8、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计征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企业对部分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特殊的折旧政策,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月2000元。
15、对银行储蓄存款所得免征利息个人所得税。
16、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17、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18、企业取得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地使用税。
19、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