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2009年本级纳税大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饶府字[2009]45号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2009年本级纳税大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饶府字[2009]4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上饶市2009年本级纳税大户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饶市2009年本级纳税大户企业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优化收入结构,壮大支柱财源,形成激励机制,做大做强市本级财政,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市本级当年纳税总额(财政总收入口径,下同)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企业。
二、奖励办法
1、设立企业台阶奖:纳税总额首次跃上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台阶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
2、设立企业发展奖: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增幅达30%,按地方实得增收额的5%计算奖励;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增幅达50%,按地方实得增收额的7%计算奖励;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增幅达100%及以上,按地方实得增收额的10%计算奖励。
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可以同时计算企业台阶奖和企业发展奖。
三、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纳税大户(按企业税务登记口径认定,税务登记主体发生变更,征管体制发生变动,按同口径计算),不含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所属企业,企业纳税额计算口径,剔除市政府优惠部分。
2、企业纳税资料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于年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并附纳税凭证复印件。
3、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对该企业已得奖金部分要如数追回,并通报批评。
4、本奖励资金,可以部分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班子成员,具体奖励金额由企业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