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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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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98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二):技术创新
发文日期: 2008-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二):技术创新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有低税率优惠;有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有跨期结转扣除优惠;有加速折旧优惠;有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还有直接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等。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新税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l50%摊销。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促进技术进步的加速折旧优惠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优惠 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六、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及跨期结转扣除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条应是一条间接优惠)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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