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9]84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9]8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保障和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第四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货源,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按规定通过账户结算货款。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真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反映和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第五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财务核算健全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编制了基本会计报表。
(二)运输收入全部纳入本企业进行财务核算。收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解缴到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开户银行账户中(含企业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下同);以收讫现金解缴入账的,记账凭证后附有缴存其开户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
(三)建立按日登记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企业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实行按吨位、公路里程数、运输量费用包干或承包的,必须提供企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合法结算凭证。
(五)所开具的货运发票,必须存有能证明其业务真实存在的、规范性的货物承运合同或协议或运单等证明性法律文书,备地税部门进行随时查验,并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六)建立健全有固定资产车辆(船)购置、报废、转出明细账或辅助台帐,能真实、准确核算业务开票量及过路费、过桥费、油料费、固定资产(车辆)折旧计提,且符合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的匹配原则。
(七)制定有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照合理性原则,制定有较为完善的且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工资薪金制度。建立有司机、员工的劳动合同档案或用工协议,留存聘用司机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司聘用司机员工花名册》,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驾驶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合同聘用时间、解聘时间等,备税务机关查验。
(八)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基金、费)。
(九)能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填开货运发票及其他涉税会计凭单等资料。
第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保管、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对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非货物运输劳务、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的认定:
(一)新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拥有车管部门、交通海事部门核发的属于该单位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且必须提供出与本单位名称相一致、由国税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保险单据等,并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合伙人或股份制企业并入自备运输工具,应提供相关企业合并法律方面文书、改制前车辆所有权相关证明、购车原始凭证和同期保险单据等,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三)通过融资租赁拥有的自备运输工具,应由提供融资租赁单位出具的相关车辆原始凭证和保险单据等,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四)通过二手车市场购置或其它方式转入的运输工具,除提供车管部门、交通海事部门核发的属于该单位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外,还须提供二手车市场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或交通海事部门)开具的《二手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船)过户(转入)登记信息、保险单据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第八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新增(或报废、转出)车辆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及相关文书,进行认定、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要求:
(一)实行专人专业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安排综合素质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实行专人专业化管理,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除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运输能力的真实性,必要时应到车管或交通海事部门进行协查,严格审核认定把关工作;事中每季要完成一次对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并做好记录,重点对其财务核算规范度、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其具备运输能力、与其现金流入量进行核查核对;事后有监督和检查,县级局、基层分局每季度终了后20内,督促税收管理员将所辖自开票纳税人情况(车辆变动情况、缴税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和票表比对情况)汇总上报,并对本季度辖区内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行做出客观评判。
(二)强化现金流入量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管工作中,发现自开票纳税人“应收账款”或其它往来科目连续三个月以上出现月末余额数或年末余额数占同期开具货运发票收入金额总量20%以上及其他异常情况的,书面责令要求其提交说明,经核查核实后,形成报告上报分局,并转报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坚决防止和打击虚开、代开货运发票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新认定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财务核算规范度监管。凡新认定的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运行三个月后,应当就其本单位前三个月财务核算健全度、税法遵从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自查评估报告;基层分局接到报来的自查评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上门对其自查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专项评审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报经分局后,上报到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存有疑问的,必要时应现场进行督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时相关责任管理人员对新批自开票纳税人有关评审报告和资料进行规范化收集和归档。
对财务核算健全度、税法遵从度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
符合条件的货运业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书、证件及有关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以下简称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道路(内河)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自有运输工具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8、《××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相关的财务报表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1、企业法人长期在外、不参与公司层管理的,须提交企业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货运业纳税人对上述提交给主管地税机关核查、查验的文书、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法律性及后果性做出书面说明。
(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初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基层分局、县(市、区)地税局相关人员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在《认定表》上签名并签署 “经审核,符合自开票条件,同意认定,上报上级审批”意见,盖上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及县(市、区)局出具的《审核认定评审报告》一并上报市地税局。
对纳税人提交的《 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还需分管县(市、区)局分管领导签字认定属实,否则市地税局将视同上报材料不规范,退回处理。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认定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之申请人。
(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市地税局收到县(市、区)地税局报送的《认定表》及有关资料后,由市局会同基层进行联合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核批。
(四)申报与认定程序方面要求:
1、坚持由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办法。各级各部门对下级上报的《认定表》,必须明确要求在《认定表》上,签注 具体明确的意见,并出具书面的《审核认定评审报告》,对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法律性及后果性等负有联带的审核责任。
2、材料审核过程中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或签字程序不合要求的,上级地税机关可做出及时退回或要求补正决定,下一级地税机关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
3、相关材料审批坚持自下而上原则,由相关负有职责的地税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逐级传递,不得通过纳税人从中传递报批。
第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管理:
(一)年审申请
凡已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年审时间(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的要求,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为《年审表》),并持有关批件及以下有关证件、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年度财务报表;
6、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如企业开户行出具的季末、年末对账单)。
(二)年审内容:
收到纳税人的《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变动状况、联系电话等。
2、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特别是油料费、过路(桥)费、司机员工工资、折旧计提等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列支手续、是否与同期营运收入相匹配。
3、税收缴纳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4、现金流量情况:年度中开具货运发票收入与其通过的转账
收讫、现金收讫,所形成的资金回笼量是否符合关联性匹配原则。
5、运输合同及发票管理情况:包括承揽货运业务真实性,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6、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税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年审结果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逐级报上级机关审批。
1、经审核合格的:
基层分局和县(市、区)局相关人员分别在《年审表》上签署“年审合格,同意继续认定”意见、署名并盖上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市地税局核批,通过后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运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相关人员在《年审表》上,签署“同意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连同资料一并逐级上报市地税局核批。
3、各县(市、区)局在年审结束后,应将本单位开展年审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局。
第十二条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取消: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在日常巡查或年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层级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账目设置混乱,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真实、正确、全面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的。
(二)“应收账款”或其它往来科目连续三个月以上出现月末余额数或年末余额数占同期开具货运发票收入金额总量20%以上及其他异常情况(如记账凭证上经常性出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与往来科目冲平假象),且不能说明正当、合法、符合常规理由,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三)营业成本核算中,其过路费、过桥费、油料费支出存有明显与其同期营运收入不匹配,且不能说明正当、合法、符合常规理由,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四)违反规定,虚开或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不能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八)不能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九)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
(一)规范车船登记管理。除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外,所有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均为代开票纳税人,所需货运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律不得申请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建立统一规范车(船)籍信息档案。所有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应自登记之日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自备运输工具信息资料:
(1)交警(或交通海事)部门出具的与本代开票纳税人名称相一致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复印件、车(船)籍信息登记表复印件;
(2)本企业车辆(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属于融资租凭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费支付凭证。
(3)交通运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4)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按月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其定期定额应纳地方各税、附加(不包括车船税),按代开票纳税人所核定运输能力,核定其每吨每月最低营运额1400元,按照5.8%综合征收率,其每吨每月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81.2元。
第十五条 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0.05%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按营业税税款7%征收(或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2.5%预征所得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第十六条 对代开票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与代开货运发票征收税款,季度终了后按以下方法进行结算:
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拥有的经审核认定的营运车辆(船)信息应随企业登记信息一同进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同时建立健全货运企业自备运输工具-车辆(船)信息台帐,并对车辆(船)动态变化信息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开具,一律执行预警金额管理制度。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每吨每月开具货运发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从事内河运输的船舶每吨每月货运发票开具金额暂定不得超过400元(省局下文后,以省局文件为准)。对个别车辆或船舶因运输品种、运输单价等因素开具发票金额需要超过预警额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后,可据实开具,但最多不得超过预警金额的20%。
第十九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依据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印发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相关人员岗位职责》(鹰地税办发[2009]22号),对发生以下过错或失职行为的,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求,依据《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岗位人员责任。
(一)对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企业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地上报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的;
(二)对货运业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认定审核把关不严,错误地认定为其自备运输工具的;
(三)疏于管理,工作不实,对货运业纳税人超预警值开票2个月(含2个月)以上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纠正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过程中马虎应付,存有明显财务核算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未提出书面要求其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的。
(五)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有意违反有关规定,虚开、代开货运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市地税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