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15条》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9]112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15条》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9]11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策应市委、市政府“旅游发展年”的重大决策,加大对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旅游业经济总量,培植好地方税源,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15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15条
一、支持旅游企业大力开拓旅游市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支持农民自办旅游项目。对在农村经营以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农家乐”等旅游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其月营业额不到5000元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中小旅游企业筹资融资。对为中小旅游企业筹融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支持旅游文化活动的开展。对我市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我市旅游企业扩大宣传。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支持旅游品牌产品的开发。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从事旅游产品开发生产的小型微利工业型企业;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的,经审批,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创办旅游企业。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而新办的旅游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旅游企业员工总人数60%(含)以上,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旅游企业,且随军家属占旅游企业员工总人数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支持初中高等院校开展旅游知识培训。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旅游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十一、支持旅游企业加强员工旅游知识更新培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二、支持旅游产业环境节能保护。旅游区内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旅游区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三、引导旅游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房产。对旅游企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按减免税管理体制逐级审批,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照顾。
十四、落实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对旅游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五、支持旅游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旅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