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59
  • Tax100会员 33684
查看: 1119|回复: 0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市地税函[2009]127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2: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市地税函[2009]127号
文件名: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市地税函[2009]127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赣市地税函[2009]127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赣市地税函[2009]12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9日
  定南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定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定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有关规定,对自然人股东魏建中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为其取得五矿稀土(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日,主管地税机关为大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批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