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赣财法[2009]109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赣财法[2009]10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4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要求,由我省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对以往年度已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进行了补充认定,并对2009年新申请的社会公益组织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我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一并对外公布。
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上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2009年公布)
1、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 江西省慈善总会
3、 南昌市慈善总会
4、 鹰潭市慈善救济会
5、 江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江西省光彩扶贫基金会)
6、 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
7、 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
8、 江西鑫河关爱慈善基金会
9、 景德镇陶瓷学院教育基金会
10、江西省鄱阳湖绿色家园公益基金会
11、江西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009年新增)
12、赣州慈善总会(2009年新增)
13、江西蓝天学院基金会(2009年新增)
14、江西省萍乡城北地产教育基金会(2009年新增)
15、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009年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