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及辅导,为2009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和年末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附件1(3).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