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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10]1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转企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变更登记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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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地税函[2010]11号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10]1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转企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变更登记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转企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变更登记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0]1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转企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变更登记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0]1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27日
省出版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转企改制过程中土地变更登记有关税费问题的请示》(赣出集团改革字[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公司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更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厅发[2005]50号确定的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江西省出版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江西省出版总社与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实质为一个单位,此次转企改制,江西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将出版总社全部资产变更到出版集团公司名下,注销出版总社。对江西省出版总社的土地、房产变更至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的名下而发生的土地、房产名称变更,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二、对转企改制过程中,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248宗土地由“划拨”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其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均未发生改变,对此248宗土地因性质变更,在重新换发土地登记证时,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三、对转企改制过程中,集团公司直属事业单位注销事业法人资格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直属企业单位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部分需要剥离的土地与房产划转至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而发生的土地、房产名称变更,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四、对原各设区市、县新华书店子公司注销法人主体,成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发生的各设区市、县新华书店将土地、房产变更至母公司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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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10]11号  发表于 2021-1-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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