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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16px] 根据[url=][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b][/url]([url=][b]税总函〔2020〕37号[/b][/url])第一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size][/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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