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50条措施》的通知
赣市地税发[2010]28号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50条措施》的通知
赣市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地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50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50条措施
一、支持物流业发展
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货运代理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3、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支持中小型物流企业发展,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金融业发展
5、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7、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8、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9、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三、支持信息业发展
1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1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3、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4、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1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四、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
19、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养育服务,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
20、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1、支持高校对科技人才奖励。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进行税收扶持。(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企业取得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25、企业发生的对教育等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支持旅游休闲业的发展
26、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村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7、支持旅游企业的宣传营销活动,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8、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9、企业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3、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4、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5、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6、对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该项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也不征收营业税。
七、支持文化体育业的发展
37、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8、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39、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0、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支持社区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业发展
42、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4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44、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5、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6、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转变服务理念,优化纳税服务
47、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把握发展机遇,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发展后劲。
48、大力提高办税效率。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廉洁办税违诺责任追究制。以信息化为依托,拓宽申报方式,加大POS机刷卡缴税、银行批扣、税库银横向联网和网上报税推广力度,大力推行“一窗式、一站式”办税, 优化“延时服务”、“节假日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及“绿色通道服务”方式。
49、减轻办税负担。(1)优化流程、整合业务,简化资料、简并报表,凡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省局没有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信息,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2)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做到一次告知;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工作,由税收管理员统筹实施,避免同一事由多头、多次找纳税人。(3)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摊派任何款物,不得参与税务代理,向纳税人收取代理费用。
50、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强化不落实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发挥税收政策调控经济、调节分配功能,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