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措施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措施》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2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策应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建设全国旅游强市的决定》,加大对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旅游业经济总量,培植好地方税源,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措施
一、支持旅游企业大力开拓旅游市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协助旅游企业外向发展。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支持农民自办旅游项目。对在农村经营以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农家乐”等旅游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其月营业额不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不征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创办旅游企业。至2010年底前,对从事旅游行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继续按规定在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至2010年底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旅游个体经营的,经批准,继续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我市旅游企业扩大宣传。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支持旅游品牌产品的开发。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壮大。对从事旅游产品开发生产的小型微利工业型企业和其他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各级高等院校开展旅游知识培训。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旅游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九、支持旅游企业加强员工旅游知识更新培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旅游困难企业税收减免。对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照顾。
十一、加大纳税辅导力度。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服务,政策辅导工作,支持、帮助旅游企业健全财务核算,从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列支(费用票据的规范)等方面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
十二、加强涉税宣传辅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加大税收宣传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各项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十三、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地税部门都要设置当面、信函、电话、网络等四类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解决。完善服务监督制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监督、奖惩分明的原则,设立地税干部执法服务及廉政情况监督卡,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十四、税务检查。对开业不满一年的旅游企业,只组织开展纳税人自查,原则上不进驻企业进行检查;对开业满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的,要实行查前告知制度,告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对自查查补的税款只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对确实需要进驻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除查补的税款只加收滞纳金、按最低标准处罚外,对发现的其它涉税问题,如情节轻微的只责令整改,也可不予处罚。以上涉税举报案件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