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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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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文件名: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3%;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5%。
(二)非住宅项目
1、商铺:核定征收率7%;
2、其它非住宅(含车库):核定征收率5%。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对一时无法清算的,可先按转让土地收入的7%进行预征。
三、对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商铺4%、其它非住宅3%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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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发表于 2021-2-20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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