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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饶地税函[2011]19号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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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饶地税函[2011]19号
文件名: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饶地税函[2011]19号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1-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饶地税函[2011]19号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饶地税函[2011]1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12日
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广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广地税发[201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70号)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因此,该宗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为用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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