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变相返还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预[2011]29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变相返还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预[2011]2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25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方采取财政安排奖励经费的办法,引进上市公司在当地转让限售股,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还。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严禁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目的,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从全局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变相返还税收政策的危害性,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二、各级财政部门一律停止向任何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办理兑现奖励经费业务,还在清算尚未支出的,亦不再安排奖励经费。
三、省财政将严格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将个人所得税省级应得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