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办发[2011]第1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办发[2011]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1.03.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今年中心城区房价控制目标为:稳步提高城市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和新建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的同比增幅均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二)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三)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为切入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十二五”期间,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全市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388万平方米7.2万套,改造棚户区(危旧房)840万平方米近3.8万户。2011年,全市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6.3万套,其中中心城区1.7万套;完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3万余户,其中中心城区计划完成拆迁720万平方米2.2万户。
三、加强税收征管和信贷管理,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四)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五)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落实“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四、增加土地供应,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
(六)切实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2011年中心城区计划供应住宅用地420万平方米。各县(市)今年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及时公布供地计划。加大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确保2011年我市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平均实际供应总量。对保障性住房、棚改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三类住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单列,做到应保尽保。“三类住房”用地总量不低于当年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二是加大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力度,特别是针对房地产项目用地,严格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严格开、竣工时间,防止土地闲置,打击囤地行为;严格土地用途,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三是调整土地供地结构,把握房地产用地出让节奏和时序,及时调整土地供应区域布局,加大对二、三类等低价位土地的供应量。
五、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七)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并对列入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统一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八)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赣市府字[2011]2号文件规定,并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开盘方式异常、价格异常、虚假销售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坚决取缔“提前登记、集中开盘”的售房方式;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炒卖房号、期房;对炒卖房号、期房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九)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价格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造成重大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从严从快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有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七、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严禁通过有偿新闻等行为变相进行房价炒作,严禁刊登期房转让广告。
八、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