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市委、市政府“主攻项目决战‘两区’做大总量加快集聚”战略100条》的通知
吉市地税字[2011]29号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市委、市政府“主攻项目决战‘两区’做大总量加快集聚”战略100条》的通知
吉市地税字[2011]2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策应市委、市政府“主攻项目 决战‘两区’ 做大总量 加快集聚”战略部署,实现我市跨越发展、绿色崛起、进位赶超的发展目标,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我局制定出台《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市委、市政府“主攻项目 决战‘两区’ 做大总量 加快集聚”战略10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市委、市政府“主攻项目 决战‘两区’做大总量 加快集聚”战略100条
一、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投资硬环境
1、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港口的码头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4、对从事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5、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提升产业科技含量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2、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从事技术转让的年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15、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免资源税照顾。
五、支持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做大城区规模
17、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中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时,只要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其取得的征地补偿费不论是否是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18、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19、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不征收营业税。
20、因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或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的房地产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过程中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中,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2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4、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自行建造或购入商品房安置补偿拆迁户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25、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6、旧城改造过程中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7、城市公园用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支持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城区人口集聚
28、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廉租住房、公租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公租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和公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均予以免征。
30、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3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七、支持企业搬迁到园区集中发展,加快园区产业集聚
32、对处在中心城区或园区外的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而搬迁到园区的,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33、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增强园区企业活力
34、在2011年12月31日前,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35、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6、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但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37、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 契税。
3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其补偿收入中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的,其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支持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和集团化发展,培育龙头企业
39、上市公司向个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暂减按分配的股息红利额的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40、上市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时,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41、凡企业总部在我市,但在全省范围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的集团化企业,如做到分支机构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十、支持减轻园区企业税负,增强园区企业竞争优势
42、企业经批准改造废弃土地的,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使用该土地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43、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4、对园区企业在设立初期基本建设期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用该企业所在地最低税额标准。
45、园区企业投产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给予减免。
46、符合国家产业调整规划,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环保企业、低碳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7、对园区企业因经营困难难以按时纳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48、对园区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9、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50、取得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对其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51、对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其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二、支持旅游业发展,打造红色旅游基地
52、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
53、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4、在全市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所有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对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55、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下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
56、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规定项目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7、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在1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
5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9、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和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60、各类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四、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减轻居民后顾之忧
62、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按规定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
63、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学校、幼儿园建设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6、各类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
67、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支持农业集约化经营,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69、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0、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渔业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1、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经营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2、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农民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其他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均免征营业税。
7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4、从事农业开发的单位或个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六、当好党委、政府参谋,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76、紧紧围绕市县党委、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分析研究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77、主动参与到地方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论证、招商引资、企业改制等各项经济活动中去,提供专业性意见,为当地党政决策服务。
78、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组织收入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
79、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收宣传。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新政策,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税法公告栏或电子触摸屏等载体进行公告,方便纳税人查阅和执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税法学习班、税收专题讲座、上门辅导等形式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十七、抓好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办税选择
80、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明确服务职能,优化业务处理流程,承诺各项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统一服务标识,把办税服务厅打造成地税的窗口和形象。
81、建设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推行以网上报税、自助缴税、个体批扣为主的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在实现24小时不间断地向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现财税库银一体化,打造“无现金”办税服务厅和推行税费“一票通”。
十八、突出特色服务,树立吉安地税服务品牌
82、建立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对列入市以上名单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由市县两级地税局领导进行挂点,每半年走访一次重大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上门了解情况,听取他们的服务需求和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建议,解决涉税问题。
83、为每一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的外地客商配备税企联络员,税企联络员要经常深入一线,靠前帮扶,提供一对一的贴身服务,着力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
84、在每个县(市、区)的工业园区设立专门的园区分局,配置最好的硬件设施和素质过硬的地税干部,方便园区企业办理地税涉税事项。
85、定期和不定期地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纳税人需求调查,更客观实际地了解纳税人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更好地帮助地税部门改进工作。
86、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建立纳税人QQ群、网上邮箱、微博等互动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无时空限制的服务;在各地通过搭建 “纳税人之家”等形式的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培训辅导、税法援助、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使之成为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
87、主管地税机关制作含主管税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纳税服务联系卡发放给服务对象,方便服务对象随时联系办理税收咨询和涉税事宜;
88、在落实首问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和强化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提醒服务,努力消除各种服务障碍。
十九、提高纳税服务效率,节约纳税人办税成本
89、及时办结涉税业务。对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做到即受即办;对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购买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即到即办;首次申请购买发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纳税申报即时受理;对延期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延期缴纳税款,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减免税申请,属县(市、区)地税局权限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市地税局权限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退税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90、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是国地税共管户还是纯地税管户只需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
91、引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运用网络申报、自助缴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便快捷的办税方式办理涉税事项。
92、全面实行免费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门市开票的发票工本费和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93、认真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凡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省局没有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信息,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
94、落实“一窗式”服务,将纳税人所有需要上门办理的涉税申请、申报和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实行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往返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
95、规范税收检查方式和次数。对在建项目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对完工投产的项目和企业,每年最多检查一次,且上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开展检查。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日,调取以前年度的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地检查时限的,必须按程序报县(市、区)以上地税局批准。
二十、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
96、推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征求社会意见制度,对可能给纳税人权益带来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期间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
97、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各级地税部门都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98、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在全市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99、开展明察暗访,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暗访,对地税系统内部税收执法情况、纳税服务措施落实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税风税纪规定遵守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100、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地税干部在税收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发现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以及反映的地税干部对承诺的服务措施不兑现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