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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市地税发[2011]55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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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市地税发[2011]55号
文件名: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市地税发[2011]55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1]55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1]5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2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帮助基层地税机关规避税收管理风险,根据省局先后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24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所得税政策切实规范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纠正部分自开票纳税人仍以企业自制的《企业内部承运货物派车(船)结算单》和《企业内部承运货物结算领款单》作为企业运输成本费用核算的记帐依据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做法。市局2008年7月制定的《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管理规程》(见吉市地税发[2008]105号文)中曾经提出,自开票纳税人可选择采用对部分运输成本费用支出(主要指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油料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驾驶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实行包干或费用承包(即对部分运输成本费用按收入比例进行费用包干或按吨位、公里数、运输量实行费用承包)时,可使用《企业内部承运货物派车(船)结算单》和《企业内部承运货物结算领款单》支付这部分包干或承包费用。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24号)精神,上述做法已由市局在2010年3月下发的《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管理规程》(见吉市地税发[2010]36号文)中予以废止。因此从2010年4月1日开始,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赣地税发[20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主管地税机关也应按该文件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如自开票纳税人继续使用《企业内部承运货物派车(船)结算单》和《企业内部承运货物结算领款单》来核算运输成本费用时,不能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继续采用这种做法的,应按照赣地税发[20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已经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要求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都应取得合法结算凭证记帐,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如支付的工资费用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驾驶员的工资应根据企业自制的工资表入帐,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差旅费应凭差旅费报销单入帐(差旅费报销单应附住宿费、交通费等发票,出差补助应事先制定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发放),支付的办公业务用房租赁费应凭税务发票入帐,支付的车船保险费和缴纳的车船税应凭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入帐,企业自有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凭《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取明细表》入帐,支付的车船油料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过桥费、车船修理费等,应凭相应的合法有效票据入帐。无论企业内部是否对运输成本费用实行包干或承包,均不得再继续使用《企业内部承运货物派车(船)结算单》和《企业内部承运货物结算领款单》等企业自制的凭证来核算企业的运输成本费用,否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予税前扣除。
三、自2011年7月1日后,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在辅导期内均应按上述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核算运输成本费用,并且要求帐面反映的运输收入不少于企业已有自备运输工具核定吨位和货运汽车每吨每月1600元、船舶每吨每月70元计算的金额。否则视为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主管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送到每个自开票纳税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按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建立成本费用定额考核制度,做好成本费用的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对自开票纳税人较多的县(市、区)局或分局,必要时应召开自开票纳税人座谈会进行集中宣传辅导。
五、负责货运税收日常管理的主管分局应督促税收管理员抓好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落实。要求税收管理员把自开票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核算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作为日常巡查巡管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分局和上报县(市、区)局税政股,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企业及时改正,同时跟踪整改情况。对连续3个月整改不到位的,应主动报告县(市、区)局提请市局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转为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管理,并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为了使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基层地税机关和自开票纳税人中得到切实执行,市局将加大对本通知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应责成县(市、区)局及时纠正,并且在今后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中,要将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年审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局将对有关企业进行整改或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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