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鹰潭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鹰国税发[2011]112号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鹰潭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鹰国税发[2011]11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6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异地总分支机构管理,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经研究,现对鹰潭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鹰潭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我市范围内所属异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总公司及其市内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总公司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律在总公司申报抵扣。
(二)总公司及其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1、总机构每月按规定汇总计算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扣除如异地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异地分支机构应按当月实现销售收入的1%就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3、鹰潭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对其所属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销售发票。
4、年度终了后,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由鹰潭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会同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清算。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缴纳。
四、发票管理
总公司及其市区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