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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市地税发[2011]73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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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市地税发[2011]73号
文件名: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市地税发[2011]73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1]73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1]73号
  现行有效
  2011.09.15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范围为: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考虑出租车行业(仅指“的士”)盈利水平较低,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采矿业核定征收率由各县(市、区)局在幅度范围内分项目自行确定,并以书面材料在9月26日前报市局备案。
  三、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税率调整工作,严禁在调低个税征收率的同时调高营业额,变相加重纳税人负担。各地要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局将严格按照《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应急预案》第六条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四、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附表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吉市地税发〔2008〕185号、吉市地税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附表: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序号 行业(税目) 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率(%)
  1 农、林、牧、渔业 收入总额 0.5
  2 制造业 采矿业 收入总额 2-7
  电力 收入总额 2
  鞭炮、焰火 收入总额 2
  其他 收入总额 1
  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收入总额 1
  4 交通运输业 收入总额 1.5
  其中:装卸、搬运 收入总额 1.5
  出租车行业(仅指“的士”) 收入总额 0
  5 建筑业 收入总额 2.5
  6 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收入总额 4
  其中:二手房转让 收入总额 2
  7 服务业 :美容美发、按摩、泡脚、沐浴 收入总额 3
  饮食、住宿业 收入总额 2
  广告业 收入总额 2.5
  物业 收入总额 1
  设备租赁 收入总额 1.5
  其他 收入总额 2
  8 娱乐业: 歌厅、舞厅、酒吧、茶艺、游戏网吧 收入总额 3
  其他 收入总额 3
  9 文化体育业 收入总额 1
  10 其他行业 收入总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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