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农家乐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10条》的通知
鹰地税办发[2011]23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农家乐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10条》的通知
鹰地税办发[2011]2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1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发展乡村旅游,能有效促进农村的产业升级,保护乡村文化,改善乡村卫生环境,扩大农村就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大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根据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思路,更好地服务农家乐旅游业发展,市局研究制定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农家乐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1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农家乐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10条
一、支持开展农家乐旅游创业。自2011年2月1日起,从事农家乐旅游项目创业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支持旅游企业大力开拓农家乐旅游市场。纳税人从事农家乐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支持各界人士自办农家乐旅游项目。对在农村经营以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农家乐、观光农业等旅游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其月营业额不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其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农家乐旅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五、支持社会各界创办农家乐旅游项目。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农家乐旅游、观光农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农家乐旅游品牌产品的开发。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支持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从事旅游产品开发生产的小型微利工业型企业;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农家乐旅游企业加强员工旅游知识更新培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支持农家乐旅游产业环境节能保护。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引导旅游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房产。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