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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市地税发[2012]6号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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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市地税发[2012]6号
文件名: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市地税发[2012]6号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2]6号


  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2]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将车船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
  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因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这类机动车认定比较困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信部通过发布相关车型目录的办法解决。目前已公布了第一批《关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见附件),各地严格按照目录内的产品型号办理免税事项。
  二、关于保险机构销售短期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允许销售短期交强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考虑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机动车,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征免税或退税规定,《公告》也制定了相应处理办法,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计税办法。
  三、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有关规定的车辆,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其减免税资格,留存减免税资料复印件,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各地税机关要督促保险机构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一)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免税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免税认定依据;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免税认定依据。
  上述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原件等资料;新购警车,没有车牌号码的,留存有关部门的批文。
  (二)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备案。
  (三)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车主户口、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
  (四)对于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备案。
  四、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依法应当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五、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规定
  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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