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市委、市政府开展“主攻重大项目、推进产业升级”活动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市委、市政府开展“主攻重大项目、推进产业升级”活动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全文有效
2012年4月25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主攻重大项目、推进产业升级”活动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策应“兴工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努力实现地税柔性征管目标,全力促进宜春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业经济全面升级,建设幸福宜春,实现进位赶超,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1、降低企业税收支出。对重大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下放审批权限,实行即报即批。对符合规定的工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2、减轻企业所得税负。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助力企业改造搬迁。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搬迁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鼓励社会捐赠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5、支持担保行业发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6、帮扶企业劳动用工。201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比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7、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对太阳能学院、软件学院等为重大项目及产业升级等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工业经济发展、锂电新能源等重大项目产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二)大力支持工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产业优化升级
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重大项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支持技术成果转让。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促进高新项目发展。重大项目企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支持集成电路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3、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重大项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重大项目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14、鼓励创投项目发展。对创业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三)、全力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
15、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对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且符合国家产业调整规划,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环保企业、低碳企业以及旅游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7、引导企业环保节能。对重大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支持节能减排投入。重大项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9、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四)、积极贯彻柔性征管理念,提高企业依法纳税遵从
20、引入前置管理方式。树立“柔性征管”的理念,引入纳税辅导、纳税提示、税务约谈等平和的前置性管理方式。及时解决重大项目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涉税问题,不断总结征管工作新方法,鼓励和引导各地大胆创新,积极推广柔性征管工作新经验。
21、推行行业纳税评估。积极推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组织,明确责任,对重点项目和产业实行专业化评估。进一步创新行业纳税评估手段和方法,积极探索并建立全市重点项目产业税源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评估成果应用,对纳税评估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重点项目企业反馈,提高企业依法纳税遵从度。
22、建立风险防犯机制。根据税收政策日益繁杂、税收征管措施更加严格、纳税风险越来越大的现实状况,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坚持从人性化管理出发,以有效预防和规避风险为目标,建立重大项目征管与服务并重的和谐管理新理念,有意识地指导和引导企业实施纳税风险管理,变事后救火为事前防火,避免合法利益受到损失,保护和发展好重大项目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23、推行征管标准管理。加强对重点项目和产业特点分析,从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入手,对税收征管业务和技术,按类别和项目分别建立程序规范、运作通畅、优质高效、科学完整的管理标准,使之成为地税征管工作的行为准则。对各地在重点项目产业税收征管中较为规范的行业、类别、事项,积极争取进行征管标准化立项。不断增强税收征管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促进地税部门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24、推行网上办税管理。全面推行网上办税、同城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服务方式,加强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应用,提高电子缴税比重。逐步实现网上申报与审批、政策咨询、法规公告、办税指南、投诉举报、税收论坛等为一体的网络化服务,切实方便重大项目和产业升级企业办理涉税事宜。
(五)、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措施,营造企业公平发展环境
25、实施项目属地管理。进一步明确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的工业园区地税分局工作职责,对重点项目企业税收均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负责税收日常管理。对项目跨县(市、区)的,由市地税局指定管辖;对项目跨设区市的,提请省局指定管辖,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26、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对咨询的涉税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在纳税申报期内,实行提醒服务,帮助纳税人避免纳税风险;对需要在节假日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对所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以切实减轻其经营支出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7、建立全程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在规划、建设、投产等各个环节实行“一条龙”全过程跟踪服务。在项目规划中,提前介入,实行按需服务;在项目建设中,全程跟踪,实行主动服务;在项目投产后,密切关注,实行帮扶服务。
28、提高办税审批效率。严格审批和优化工作规程,精简办税手续,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积极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软件,减少、简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
29、提供项目经济分析。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主攻重大项目、推进产业升级”目标,组织对园区重大项目和产业税收负担情况进行调研。密切关注国家经济、税收等重大决策部署对税源变化的影响,通过税收与经济的关联度分析,对经济规模、存在问题及发展势态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深入剖析当地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向省局、市委、市政府和项目单位就税收优惠落实等方面提供决策参考与服务,促进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全面升级。
30、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服务重大项目和产业升级工作情况,并书面报送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党政领导。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服务项目工作交流活动,并及时宣传报道本部门服务重大项目和产业升级工作的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