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新版(07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2]745号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新版(07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2]74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8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核定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赣地税发[2011]170号)收悉。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税务发票的管理,充分发挥税务发票在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地税发票管理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参照邻省的做法,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核定新版(07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5号)文件,现已试运行三年,执行情况良好。经研究,现将你局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关于核定新版(07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5号)规定的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手写、定额、电脑压感打印和电脑卷筒打印四类新版(07版)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印制数量较少,并按规定必须使用的发票,其工本费收取标准作如下规定:单种发票印制数量少于5000份的,按本文规定的同类规格发票工本费标准上浮100%收费;单种发票印制数量高于5000份,少于10000份的,按同类规格发票工本费标准上浮50%收费。此类发票主要包括:
1、企业冠名发票,包括电信、移动和其它服务行业使用的发票。
2、全国统一发票,包括①《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②《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③《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④《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票》、⑦《报关代理业务专用发票》。
3、全省统一发票,包括①《江西省进出口代理专用发票》、②《江西省公路客运包车发票》、③《江西省出境旅游专用服务业专用发票》、④《江西省搬运装卸力资发票》、⑤《江西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持该批文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