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大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大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饶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策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大发展,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快速提升旅游产业综合品质和综合竞争力,把上饶打造成“全国最佳旅游城市”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更好地服务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上饶地税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大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大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支持旅游企业大力开拓旅游市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支持旅游企业外向发展。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支持农民自办旅游项目。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盈利点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创办旅游企业。对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旅游产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我市旅游企业扩大宣传。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支持旅游品牌产品的开发。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壮大。对从事旅游产品开发生产的小型微利工业型企业和其他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各级高等院校开展旅游知识培训。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旅游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九、支持旅游企业加强员工旅游知识更新培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支持旅游企业安置人员。旅游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一、旅游困难企业税收减免。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对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二、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旅游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增加透明度。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旅游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
十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地税刊物、网站、电子触摸屏、纳税人学校等平台宣传税法,开展税收培训,提供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资料。健全征纳沟通机制,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QQ群和微博,上门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沟通,收集、分析、响应纳税人的涉税需求,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的涉税问题,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帮助旅游企业发展。
十四、简化办税程序。简并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等资料,落实“一窗式”服务,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简化发票领购程序。
十五、加强国地税合作。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减轻纳税人负担。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及时满足纳税人提出的正当需求。
十六、创新办税服务机制。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受咨询或受理的地税人员必须引导到相关部门办理,如有需要,全程陪同;实行特事特办和节假日“预约制度”、“延时服务制度”;实行“一次告知制”,地税干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企业在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严格履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在限时内未审批完毕的事项,视同同意审批。
十七、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保留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对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一律免收工本费,对旅游小型微利企业免收发票领购工本费。
十八、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地税部门设置当面、信函、电话、网络等四类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解决。完善服务监督制度,健全征纳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