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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12]25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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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意见
鹰府办发[2012]25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意见
  鹰府办发[2012]2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结合一年来工作经验与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协税、护税职能作用,完善规范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严格依法征税,保护合法建安企业权益,严格堵塞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的外来建安企业税收征管漏洞,确保建安行业税收应收尽收,避免税收“跑、冒、滴、漏”。
  二、实施对象
  鹰潭市市级政府建设工程建安企业;鹰潭市市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企业;中央及省属单位建设工程建安企业;其他建设项目建安企业。
  三、协税主体
  为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职能作用,结合各相关单位机构职能,现明确:市属各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部为所负责的市级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协税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企业、中央及省属单位建设工程建安企业、其他建设项目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协税责任单位。
  四、工作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工作方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的提炼总结,针对外来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拟采取四项长效机制,即:约谈机制、反馈机制、督察机制、奖惩机制。
  五、操作流程
  (一)全面落实建安企业约谈机制。市发改委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市属建设工程招投标前,必须对参与招投标的建安企业进行告知;各重点工程项目部、市城乡建设局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必须对所负责的建安企业项目经理人进行约谈,告知和约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向建安企业宣传我市税收征管工作政策,站在支持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角度,取得企业的理解与支持,我市将严格执法,应收尽收,确保税收在鹰潭缴纳。
  2.对涉及到挂靠、分包、转包的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的财务、人员等方面没有纳入企业所在地统一管理,与企业总部没有实行统一核算收支、集中体现盈亏的建安企业,要求其不得开具《外经证》来我市。
  3.对于经过告知与约谈后,仍然坚持开具《外经证》的建安企业,政府部门将组织督察小组,对建安企业相关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进行核实。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反馈机制。一是对于部分企业资质完善齐备,财务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外经证》管理要求的外来建安企业,由协税责任单位核实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工程项目部或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协税责任单位公章后,交由税务部门登记备案。二是税务部门收到建安企业交来的《外经证》及证明函后,必须进行认真审核。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同意税务机关对企业《外经证》进行登记备案;对于税务部门认定在企业资质、财务制度等问题上存在疑点且不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及时向市政府反馈相关信息。三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属各重点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进度等环节,掌握企业纳税情况,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四是市属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部,必须由施工方出具地税部门开具的税务发票等有效纳税证明,方可向建安企业支付工程款项。并且在已经支付了80%工程款情况下,必须对建安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交纳相关税款的企业,暂停相关工程款项支付,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三)严格执行税收治理督察机制。税务部门定期将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汇总后由市财政报市政府统一调度,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经侦、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采取抽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有疑点的建安企业在企业机构资质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核查出存在挂靠、分包、转包等情况或企业财务制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建安企业,核查小组将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核实情况。
  (四)积极构建协税护税奖惩机制。经政府督查小组核实认定,在工程招标、施工资质和外经证发放等方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如主动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中地方实得部分的20%对企业予以奖励。
  对于在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协税操作流程,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外来施工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允许企业开具《外经证》,造成税款流失的协税责任单位,经市政府组织的核查小组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在协税护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协税责任单位,市政府将在年终予以表彰奖励。
  六、各县(市、区)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七、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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