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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若干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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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若干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若干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若干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6.25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若干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若干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更好地支持和服务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
  一、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企业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力度,促进文化事业建设费持续稳定增长,不断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有力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方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五)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三年营业税。
  (六)对农村各项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八)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科研的免征契税
  (九)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推进文化企业科技创新
  (十)对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四)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十五)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十六)从事文化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从事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九)鼓励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文化企业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给予职工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十)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二十二)对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
  (二十四)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在规定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六)在规定期限内,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五、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措施
  (二十七)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企业改企转制,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引导、培育和打造重点骨干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集群建设。通过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文化产业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切实增强文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努力提升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结构中的比重,使之成长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
  (二十八)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税法,为纳税人了解、查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同时,采取税企座谈会、宣讲、咨询、辅导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政策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问题,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税平台,逐步实现所有涉税事项的“一网通”,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理纳税申报及日常共性化业务,节省办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办税服务。
  (三十)加强对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的效应评估分析,及时掌握和解决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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